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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民初1411号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159741409B,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东风二路69号。法定代表人:曹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681076860744Q,住所地为江西省贵溪市冶金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飞,系公司总经理。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0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0000元,限期为一年;二、在冻结银行存款或提取等额收入不足的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华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永良人民陪审员  敖慧红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