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潘克林、全城热恋(武汉)婚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克林,全城热恋(武汉)婚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终49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潘克林,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菊,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全城热恋(武汉)婚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号晴雅轩*座****层*号。法定代表人:陈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潘克林因与被上诉人全城热恋(武汉)婚恋规划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城热恋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3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克林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撤销《婚恋规划协议书》,全城热恋公司退还3500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全城热恋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婚恋规划协议书》明显属于格式合同,显失公平,应予撤销;2、全城热恋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和服务欺诈行为,有违合同诚信原则,应当判令全城热恋公司退还剩余的服务费。全城热恋公司辩称,《婚恋规划协议书》是双方协商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我公司严格履行了协议规定的内容,潘克林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意见。潘克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全城热恋公司退还潘克林服务费35000元;2、诉讼费由全城热恋公司承担。全城热恋公司在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潘克林继续履行于2016年5月2日与全城热恋公司签订的《婚恋规划协议书》;2、潘克林向全城热恋公司支付服务费4万元;3、全部诉讼费用由潘克林承担。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5月2日,潘克林与全城热恋公司签订《婚恋规划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全城热恋公司为潘克林提供婚恋咨询及相亲介绍服务,服务期限为一年,共计十人次;双方商定服务费8万元,若征婚成功,交纳成功和赞助费2万元。协议签订后,全城热恋公司同意潘克林因经济原因先行支付了4万元服务费,同时全城热恋公司在收费收据上注明剩余4万元三个月内付清。全城热恋公司对潘克林进行了基本信息的登记、同时提供了相关咨询以及3人次符合要求的相亲介绍等服务。2016年12月17日,潘克林委托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向全城热恋公司送达律师函,称《婚恋规划协议书》内容显失公平,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全城热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不利于潘克林,属于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全城热恋公司拟定的合同明显与合同法第424条至第427条的规定不符,不管居间成功与否收取服务费8万元于法无据且并非合理必要费用;潘克林已于2016年6月通过微信及电话通知终止合同,同时也到全城热恋公司声明终止合同并要求全城热恋公司退还多收取的居间服务费用35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潘克林与全城热恋公司签订的《婚恋规划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婚恋规划协议书》的内容为全城热恋公司为潘克林提供婚姻介绍等相关服务,该协议书的履行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配合,特别是潘克林的配合,因此,该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性。潘克林支付了婚介服务费4万元,尚欠服务费4万元;全城热恋公司亦提供部分婚介服务,尚有一部分未履行完毕。潘克林认为该协议书为格式条款,内容显失公平,应予撤销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鉴于《婚恋规划协议书》的履行必须有潘克林的亲自参与,但潘克林已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该协议书,因此,该协议书已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全城热恋公司主张继续履行该协议书,已无可能,故该协议书应终止履行,潘克林对终止该协议书的履行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上所述,《婚恋规划协议书》的性质为服务合同,而服务费的收取应以实际发生额为标准,全城热恋公司为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三名人选,而该协议书约定的人次为十人,因此,综合考虑全案的事实,以及潘克林的违约责任,酌定《婚恋规划协议书》终止履行,全城热恋公司已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潘克林不再支付服务费4万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潘克林的诉讼请求;驳回全城热恋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潘克林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全城热恋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潘克林与全城热恋公司签订的《婚恋规划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由于在协议书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潘克林不愿意再履行协议,结合协议具有人身性的特点,一审法院认为该协议书应终止履行适当。潘克林上诉称《婚恋规划协议书》是格式合同、显失公平和全城热恋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和服务欺诈行为,均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要求撤销《婚恋规划协议书》和全城热恋公司退还服务费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潘克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吴建铭审判员 陈蔚红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秀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