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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刑初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鲁某佑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2刑初326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佑,曾用名鲁某昌,男,住贵州省惠水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佑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垂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佑,于2017年5月15日凌晨,在潮州市枫溪区火车桥下附近搭乘被害人吴某1驾驶的车牌号码为粤U×××××日产骐达牌汽车。当车辆行驶至潮州市湘桥区桥东街道六亩村村道中段时,被告人鲁某佑持刀威胁吴某1交出身上财物,吴某1见状弃车逃跑,詹某遂抢走吴某1放在汽车中的一部苹果5S(16GB、土豪金、港版)手机及一个手机充电器。赃物价值人民币799元。作案后,被抢手机充电器被詹某丢弃。至当天6时许,公安干警在六亩村附近一瓷土厂将詹某抓获。归案后,被抢手机已追回发还吴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1、刘某2、黄某1的证言、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材料、惠水县公安局出具的户户籍材料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佑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随案移送的现金人民币63元予以折抵罚金,余罚金人民币9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映民人民陪审员  陈壮培人民陪审员  翁克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庄琰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