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21执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泉州市金大红木家俱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泉州市金大红木家俱有限公司,泉州金圣木材有限公司,许金辉,许灿彬,许泽龙,张美云,张美凤,张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2308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世纪大道西侧“奥林水岸”7#128-1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3754354G。代表人:何江腾,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泉州市金大红木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曾厝村,组织机构代码06876092-X。法定代表人:许金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泉州金圣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东岭镇农贸市场东大门对面大丘新埔,组织机构代码09590776-3。法定代表人:许灿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许金辉,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许灿彬,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许泽龙,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美云,女,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美凤,女,1975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清波,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金大红木家俱有限公司(简称金大红木公司)、泉州金圣木材有限公司(简称金圣木材公司)、许金辉、许灿彬、许泽龙、张美云、张美凤、张清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庄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