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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贞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贞兰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2刑初572号公诉机关长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贞兰,女,1954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文盲,无业,住长乐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6年12月28日被长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陈本鹤、林如微,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长乐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贞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贞兰、辩护人陈本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4月5日(农历3月3日),被告人郑贞兰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在长乐市××镇××村×××××号家中组织会值人民币500元、含会首参会名数125名的“民间互助会”,并吸收群众李某1、林某1、林某2等人参加该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51.715万元。2、2012年3月12日(农历2月20日),被告人郑贞兰以相同手段在相同地点组织会值人民币700元、含会首参会名数113名的“民间互助会”,并吸收群众陈某1、林某3、李某1等人参加该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659.7285万元。3、2012年11月23日(农历10月10日),被告人郑贞兰以相同手段在相同地点组织会值人民币700元、含会首参会名数122名的“民间互助会”,并吸收群众蒋某1、陈某1、林某3等人参加该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38.595万元。4、2013年6月17日(农历5月10日),被告人郑贞兰以相同手段在相同地点组织会值人民币700元、含会首参会名数135名的“民间互助会”,并吸收群众蒋某2、郑某1、潘某等人参加该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民币498.6685万元。5、2014年4月4日(农历3月5日),被告人郑贞兰以相同手段在相同地点组织会值人民币700元、含会首参会名数145名的“民间互助会”,并吸收群众蒋某1、郑某1、潘某等人参加该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367.5995万元。被告人郑贞兰于2016年12月28日在福州市闽清县梅溪镇梅埔村315号出租屋内被长乐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抓获。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郑贞兰的供述,证人李某1、林某1、林某2、陈某1、林某3、蒋某1、蒋某2、郑某1、潘某、欧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间互助会会约、会簿,标会情况记录,存款明细账,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贞兰先后五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计人民币2716.306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贞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因多名会员标会后拒不交纳会款,引发其他会员恐慌也不交会款,才导致倒会。辩护人陈本鹤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郑贞兰组织民间互助会其本意系为了积累财富,其并不知道组织民间互助会系违法行为。涉案互助会倒会系因部分会员拒不加会,引发其他会员拖欠会款,被告人郑贞兰系被迫倒会并非故意倒会。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金额虽然达到巨大,但并未落入被告人手中,且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比较小的,若能从标会会员处追回钱款,完全可以弥补。被告人郑贞兰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好,有明显悔罪表现,另外郑贞兰患有严重疾病,已不适宜继续关押,可予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在2011年的农历三月至2014年的农历三月间,被告人郑贞兰未经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长乐市××镇××村先后非法组织了五班“民间互助会”。被告人郑贞兰自任会首的同时,也化名参加其中。该五班互助会中1班会值为500元(人民币,下同),其余4班会值均为700元,参会名数分别达125名、113名、122名、135名、145名,均制有互助会简章。被告人郑贞兰从该五班互助会中收取会首款计890500元,互助会标会款累计达26272565元,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27163065元。2015年12月,该五班互助会全部倒会。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贞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存款人蒋某2、蒋某1、郑某1、潘某、陈某1、林某3、李某1、欧某、李某2、谢某1、李某3、林某1、李某4、李某5、陈某2、李某6、蒋某3、蒋某4、李某7、李某8、王某1、李某9、李某10、林某6、陈某3、谢某2、林某2、李某26、陈某4、蒋某5、蒋某6、陈某5、魏某1、李某11、郑某2、郑某3、石某、李某12、邓某、李某13、李某14、郑某3、李某15、李某16、李某17、李某18、李某19、席某、李某20、李某21、李某22、李某23、冯某、卓某、李某24、林某4、陈某6、王某2、许某、龙某、陈某7、林某5、李某26、李某25、魏某2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民间互助会会约,会簿,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贞兰违反国家规定,先后五次以“民间经济互助会”的形式,组织标会及收取会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秩序,金额计人民币271630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郑贞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郑贞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贞兰在案发前已以发放标会款方式归还了部分会员钱款,可以作为对其量刑时综合考虑的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贞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郑贞兰的犯罪所得,发还各存款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文钧人民陪审员  林星重人民陪审员  王海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依琴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