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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曲永清与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永清,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永清,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亚,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勇,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曲永清因与被上诉人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曲永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宏坚审判员  商 栋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