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曲永清与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永清,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永清,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亚,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勇,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住石河子市。上诉人曲永清因与被上诉人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7)兵9001民初36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曲永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9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宏坚审判员 商 栋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