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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7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邢伟光与韩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伟光,韩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467号原告:邢伟光,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韩建伟,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伟光与被告韩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以致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的住所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原告虽提供有被告住所地信息,但本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被邮政部门退回,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伟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94元因未预交,不再予以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志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