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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上海玉正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玉正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催11号申请人:上海玉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78626403U。法定代表人:马庭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健,男,199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上海玉正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人上海玉正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8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玉正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1/38705526、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山东垚坤模具有限公司、收款人东营常在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东营银行燕山路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3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9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玉正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玉正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强民审判员  纪鹏辉审判员  韩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玉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