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美红与郭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红,郭正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71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红,女,汉族,现住广东省。被执行人:郭正利,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美红与郭正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及股金分红款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郭正利的工资,冻结期限为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郭正利的股金及分红款,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但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查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万元,已经履行案件款元及执行费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工资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二十日前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分��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慧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瑞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