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6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李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311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静乐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静乐县人。原告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段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变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