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与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林业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陵四巷3号。法定代表人:邓新礼,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42052100001962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双虹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龚崇宝,该公司董事长。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06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7)鄂0506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宜昌市华成矿业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