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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02刑初89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9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7)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艳芳、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27日0时20分许,被告人孙某饮酒后驾驶粤Y×××××号越野车沿驻马店市驿城区金山路行驶至卡尔酒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7.3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孙某有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均酌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0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殷长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