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明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5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1,女,2012年7月6日生,汉族,在江湖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系李某1母亲。被执行人:李明,男,1991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李某1与被执行人李明抚养费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民初3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