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9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陈春喜与上海泉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喜,上海泉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9219号原告:陈春喜,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泉莉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袁丽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劼,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当事人间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肖美华审 判 员 俞 皎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