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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亢长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1059号被执行人:亢长江,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亢长江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7)豫0821刑初525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亢长江有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亢长江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豫H×××××)。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