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亢长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1059号被执行人:亢长江,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亢长江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7)豫0821刑初525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亢长江有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亢长江的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码:豫H×××××)。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姜甜甜代理审判员 董淑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