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立政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民初4561号原告张立政,男,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星,温县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都,又名张都,男,1956年2月5日出生,住温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小都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立政借款人民币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小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本院不予强制执行。审判员 樊世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