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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林道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林道德,薛丽颜,房雷,张春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3111号原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商务中心区中原商贸港B座六楼。统一信用社代码:914114267862040555。法定代表人:夏东方,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产业集聚区(振兴大道西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090907887。法定代表人:林道德,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林道德,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薛丽颜,女,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房雷,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春梅,女,197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邑县双利织造有限公司、林道德、薛丽颜、房雷、张春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夏邑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雷功审 判 员  金景利人民陪审员  臧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伊紫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