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1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瓮晓刚、于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瓮晓刚,于子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11737号申请人:瓮晓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青松,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于子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瓮晓刚诉被申请人于子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于子超名下价值35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翁晓刚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于子超名下价值35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俊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