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4执5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5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山厂东港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徐家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山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2016)鄂0114民初97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C区3号楼2单元1902号)。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工农路(天下﹒壹品莲花C区3号楼2单元1902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胜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天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