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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盛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三台县仕全万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绵阳盛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三台县仕全万联商贸有限公司,邓仕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异2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盛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云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三台县仕全万联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仕全,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邓仕全,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光辉镇。本院在执行四川绵阳盛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三台县仕全万联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三台县仕全万联商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其财产亦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三台县仕全万联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而第三人邓仕全(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202078492)系该公司唯一投资人,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绵阳盛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邓仕全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邓仕全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邓仕全应对三台县仕全万联商贸有限公司所欠四川绵阳盛丰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171000元承担连带责任,限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