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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成华与路学杰、淄博嘉利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华,路学杰,淄博嘉利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603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华,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路学杰,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嘉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东门路1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9688053-5。法定代表人:张霞,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华与被执行人路学杰、淄博嘉利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0日裁定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现根据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恢复对(2015)周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成华与被执行人路学杰、淄博嘉利纺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王成华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3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