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8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迎瑞物流有限公司、赵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迎瑞物流有限公司,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894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迎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收费站久盛仓库1幢。同意社会信用代码:8101050467352610N。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泸州迎瑞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军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军银行存款18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金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