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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毛政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政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22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政勇,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无前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6日被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政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冰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钟飞鹰、欧阳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熊洁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政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毛政勇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自武冈市龙田乡永享村出发,沿Y015线往武冈市湾头桥镇方向行驶,行驶至龙田乡太平村2组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邓某驾驶搭乘李某的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毛政勇、邓某、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验,案发时毛政勇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0.38mg/dl。被告人毛政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政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定其效力的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证人毛某的证言,被害人邓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毛政勇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邵阳中西医结合医院生化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毛政勇驾驶情况说明、毛政勇车辆暂扣说明、行政强制措施,收据、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政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政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政勇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政勇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毛政勇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政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冰寒人民陪审员  钟飞鹰人民陪审员  欧阳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熊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