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606执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世玉与周相国、王志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玉,周相国,王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238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玉,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樊城区环境保护局职工。住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被执行人:周相国,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公务员,住襄阳市樊城区朝阳路。被执行人:王志香,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上,系周相国妻子。本院在执行王世玉与周相国、王志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乾向东执行员  袁本华执行员  靳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