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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2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樊耀龙与高亮亮、郝倩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耀龙,高亮亮,郝倩倩,王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2民初376号原告:樊耀龙,汾阳市肖家庄镇玉兰村南大街居民。被告:高亮亮,汾阳市汾酒集团太白路*号居民。被告:郝倩倩,汾阳市汾酒集团太白路*号居民。被告:王春明,汾阳市杏花村镇永安村正大街*号居民。原告樊耀龙与被告高亮亮、郝倩倩、王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耀龙及被告郝倩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亮亮、王春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耀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被告高亮亮,2016年7月20日,被告高亮亮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并由被告王春明作为借款保证人,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高亮亮拒不给付借款本息。原告认为,被告高亮亮未按时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被告郝倩倩作为被告高亮亮的妻子,应与被告高亮亮共同承担归还责任;被告王春明作为保证人对该笔债务应承担连带归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利。被告高亮亮未做答辩。被告郝倩倩辩称,答辩人与高亮亮已经很长时间不在一起生活了。对该笔借款的事情,答辩人不在场也不知情,不知道高亮亮借款做什么用了,上面写的用工资卡抵押,就扣他的工资还借款吧,背面的身份证复印件是高亮亮的,借条不知道是不是高亮亮签的。被告王春明未做答辩。原告樊耀龙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2016年7月20日借据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于2016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郝倩倩无异议,被告高亮亮、王春明未到庭质证,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樊耀龙与被告高亮亮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7月20日,被告高亮亮以开门市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并承诺用其工资偿还,当天由被告高亮亮出具借条,由被告王春明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被告郝倩倩系被告高亮亮之妻,被告高亮亮向原告借款时被告郝倩倩不在场。本院认为,被告高亮亮向原告樊耀龙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事实存在,双方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该借款合同自原告提供借款时生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陈述该借款由被告高亮亮和被告王春明二人与原告办理,郝倩倩不在现场,被告郝倩倩也否认对该借款知情,否认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结合高亮亮与郝倩倩的生活现状,对原告要求被告郝倩倩与被告高亮亮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王春明在借条上担保人项后签字捺印,当时未约定担保方式,依据法律规定视为按连带责任保证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春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时约定有利息,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出具的借据中未表明有关利息的给付,也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双方有利息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高亮亮、王春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查明事实,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亮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樊耀龙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王春明对上述借款承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责任,被告王春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高亮亮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高亮亮、王春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 判 长  郝炎虎人民陪审员  吕 妍人民陪审员  高媛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鑫第1页共4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