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乙谦与付金明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乙谦,付金明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3民初1711号原告:赵乙谦,女,汉族,199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付金明,男,汉族,1994年4月12日出生,住奎屯市。原告赵乙谦与被告付金明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赵乙谦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乙谦以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乙谦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乙谦负担。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祝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