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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秦建军,刘韧杰,秦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6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学亮,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秦建军。被执行人:刘韧杰。被执行人:秦霞。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秦建军、刘韧杰,秦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11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0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借款本金61692.4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3元、执行费8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本院准许。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吕梁市分行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10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白 毅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李晋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