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执1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红卫与霍建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卫,霍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1178-1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卫,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霍建民,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杨红卫申请执行霍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8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霍建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祯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