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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5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斯文与被执行人陈增明、邝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斯文,陈增明,邝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5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钟斯文,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新兴县,现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陈增明,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新兴县,现住新兴县。被执行人邝卫红,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新兴县,现住新兴县(系被执行人陈增明的妻子)。申请执行人钟斯文与被执行人陈增明、邝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5321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增明、邝卫红应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和代支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9月15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5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冼雅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