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5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肖代志与朱俊才、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代志,朱俊才,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5235号原告:肖代志,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朱俊才,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2801-28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76048491。负责人:伏勇维。原告肖代志诉被告朱俊才、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代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肖代志负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麦换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