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87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宝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宝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768号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坤要,总经理。被告:杨宝莲,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宝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福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隗美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