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3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申请执行杨华、王建国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杨华,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3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住所地:建水县临安镇迎晖路62号。负责人:孙跃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华,女。被执行人:王建国,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24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杨华、王建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有云G664**颐达牌车(车辆类型:K33、辆识别代码:002138)和云GDW0**纳智捷牌车(车辆类型:K31、辆识别码044210)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云G664**颐达牌车(车辆类型:K33、辆识别代码:002138)和云GDW0**纳智捷牌车(车辆类型:K31、辆识别码044210)各一辆。二、被执行人王建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王建国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王建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二年,于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云 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全洪锐(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