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欧阳罗与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罗,马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876号原告:欧阳罗,男,1987年7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正荣,永新县禾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峰,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永新县人,住江西省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罗诉被告马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罗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阳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阳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罗负担。审判员 谢晓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少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