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国芹与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芹,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东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2民初899号原告:王国芹,女。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玲。第三人:张东生,男。原告王国芹与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东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王国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不动产证书,提供办证所需手续;2.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投资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购买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桦南县隆吉小区三期开发的2号楼000213商服,房屋面积为80.08平方米。原告交付了全部价款,后期原告到桦南县房产局办理产权证照时,得知原告购买的房屋由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办理了机打合同,导致原告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照,故原告提起诉讼。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房屋买卖事宜不清楚,我公司没有将争议房屋出卖给原告及第三人,也没有与原告及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和收取房款,该地段的实际投资人和受益人为张敬科,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国芹起诉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张东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的目的是要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就涉案房屋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证照。经审查涉案房屋习已于2014年5月26日由第三人张东生自桦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桦房权证字第20140015**号),故本案不属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可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国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退还王国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艳文审 判 员 林佳智人民陪审员 邢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郜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