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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淑劳与李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荣,李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3489号原告:赵淑荣,女,1961年4月1日生,汉族,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李美玲,女,1987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季,男,198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原告赵淑劳与被告李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岭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