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先虎与被执行人袁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虎,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先虎,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屏山县。被执行人:袁静,女,汉族,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虎与被执行人袁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静的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九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