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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先虎与被执行人袁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虎,袁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先虎,男,汉族,1979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屏山县。被执行人:袁静,女,汉族,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先虎与被执行人袁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静的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九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