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3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和解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90年2月25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广通镇甸尾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址同上,系杨某某的父亲。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1991年11月19日生,云南省禄丰县人,现住禄丰县金山镇新河社区。本院执行杨某某申请执行邓某某财产赔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云2331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邓某某2017年6月30日前赔偿杨某某1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邓某某应赔偿杨某某14000元。已支付1000元,杨某某自愿放弃2000元,剩余的11000元邓某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每月支付1000元,自2018年2月起至2018年6月止每月支付1600元,款交禄丰县法院。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永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