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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10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王永成与张华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成,张华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7101民特3号申请人:王永成,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明化(申请人王永成之妻弟),男,1975年4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张华莲,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申请人王永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华莲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永成称:申请人王永成与被申请人张华莲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华莲因公务于2014年3月8日乘坐马航MH370航班从马来西亚飞往北京,至今失去联络,属意外事故。2015年1月29日,马来西亚民航局宣布马航MH370航班失事,并推定机上239名乘客与机组成员已遇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张华莲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华莲,女,1972年10月30日出生,原住北京市西城区,系申请人王永成的配偶。被申请人张华莲2014年3月8日搭乘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次由吉隆坡飞往北京的航班后失联。2017年4月10日,申请人王永成向本院申请宣告张华莲死亡,因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7年7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华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经届满,张华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华莲搭乘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于2014年3月8日意外失联后下落不明,本院在受理王永成的申请后,依法发出寻找张华莲的公告,现法定的公告期间已经届满,被申请人张华莲仍没有音讯。自此,被申请人张华莲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申请人王永成申请宣告张华莲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应当宣告张华莲死亡,意外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华莲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八日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于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慧超书 记 员 孔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