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2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宝与伍德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伍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076号原告王宝,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翟静静、孙静,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德强,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吕正刚,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宝与被告伍德强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宝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宝自愿撤诉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宝承担。审 判 长 张金强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晓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