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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财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茂德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张仪琴、重庆矿安科技有限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茂德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矿安科技有限公司,潘雨,张仪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629号申请人重庆茂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62587K。法定代表人王XX,重庆茂德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矿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办事处胜利村三板桥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815713908。法定代表人张仪琴,职务不详。被申请人潘雨,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张仪琴,女,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重庆茂德物资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重庆矿安科技有限公司、潘雨、张仪琴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重庆矿安科技有限公司、潘雨、张仪琴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重庆矿安科技有限公司、潘雨、张仪琴价值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