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李印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李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1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办事处向阳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36614-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霞,女,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李印江,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印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李印江银行存款、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调查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李印江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支行的欠款26923元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印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记员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