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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46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姚威与徐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威,徐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29民初4648号原告:姚威,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徐征,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原告姚威与被告徐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姚威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威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姚威负担(已预交)。审判长马宏坤人民陪审员郭丹丹人民陪审员刘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冯宏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