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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岩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455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光,男,1993年2月22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9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岩光饮酒后驾驶云K×××××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当日1时20分许,行驶至勐打线Kll0+5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勐海县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岩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62mg/100ml。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岩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1时20分许,被告人岩光饮酒后驾驶云K×××××小型轿车行驶至勐打线Kll0+5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岩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62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系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岩光饮酒后,驾驶云K×××××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勐打线Kll0+50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查获。勐海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7年4月7日立案进行侦查。2、被告人身份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岩光的身份信息及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情况。3、归案经过、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25日2时10分许,勐海县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在勐打线Kll0+500M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受伤,请前往处理。值班民警到现场进行盘查询问,发现云K×××××小型轿车驾驶人岩光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民警现场对岩光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含量测试值为158mg/10ml,2017年4月7日10时将被告人岩光传唤至勐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讯问,并于当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血照片、涉嫌酒后驾车驾驶入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7年3月25日5时10分许,勐海县公安局依法将涉案驾驶员岩光血液进行检验,相关文书上有被告人的签字及手印的情况。5、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告知记录,证实查获被告人的现场情况及对岩光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呈158mg/100ml情况。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发票、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嫌疑人查询情况、驾驶入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车辆信息等情况。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实本案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被告人岩光承担全部责任。8、鉴定委托书、人体血液中乙醇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告人岩光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46.62mg/100m1,鉴定结果已告知相关当事人。9、证人玉叫证言,证实事故发生前,被告人岩光饮酒的事实。10、被告人岩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岩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查获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岩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岩光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岩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庄文兵人民陪审员  周玲英人民陪审员  罕华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程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