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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郭文与翟来洪、翟来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翟来洪,翟来明,李安金,宋兴伟,翟自长,秦洪章,翟薛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1民初1110号原告:郭文,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波,山东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来洪,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泗水县星村镇蒲山村071,现住泗水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霞,山东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来明,男,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告:李安金,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告:宋兴伟,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告:翟自长,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告:秦洪章,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告:翟薛芹,女,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原告郭文与被告翟来洪、翟来明、李安金、宋兴伟��翟自长、秦洪章、翟薛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止情形已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本案的审理。审判员  马晓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郝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