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执字第1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世广、王喜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世广,王喜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430-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世广,男,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后望海村。被执行人王喜友,男,汉族,住海阳市留格庄镇前望海村。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海阳市人民法院(2013)海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喜友在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060905000111416118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