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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20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与夏小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夏小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205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7号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09C21。负责人陶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串炳香,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明,重庆峰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夏小梅,女,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与被告夏小梅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婷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