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1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炳清、山东韵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炳清,山东韵泽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741—1号申请执行人:刘炳清,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山东韵泽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辛兴镇工业园8号。法定代表人:台连萍,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炳清与被执行人山东韵泽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344.62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房地产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