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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方晓燕与方高成、李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晓燕,方高成,李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方晓燕女,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塘一区**幢*单元***室,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方高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李莎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方晓燕与方高成、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5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晓燕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方高成、李莎名下各一家公司,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要求处置,另两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A×××××、浙D×××××号车辆已被(2017)浙0127执1018号案件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其名下房产也被拍卖,本案共分配97048.89元,诉讼费、执行费已缴纳,目前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方晓燕案款67027.11元及利息��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晓燕如发现被执行人方高成、李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