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显志与被执行人李超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显志,李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2332号申请执行人:李显志,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地东港市长山镇杨树村66号,现住东港市大东管理区站前委东港北路81号。被执行人:李超良,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户籍地东港市新兴管理区碧海委碧海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显志与被执行人李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于2018年1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款项(含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利息)。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37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文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