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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姜延帅、董亚然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姜延帅,董亚然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3402号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保华。职务:总经理。住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54号院39-1-10号。被告:姜延帅,男,1991年2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被告:董亚然,女,1990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馆陶县。。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姜延帅、董亚然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邯郸市凯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更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潮 百度搜索“”